【市场监管】2023年机动车辆制动液等10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通报
时间:2023-10-18 17:44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机动车辆制动液等10种产品质量
国家监督抽查情况通报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2023年机动车辆制动液等10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现将抽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抽查概况。对机动车辆制动液、车用尿素水溶液、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机动车发动机润滑油、汽车风窗玻璃清洗液、车用汽油清净剂、汽车轮胎、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运动头盔、电风扇等10种产品开展抽查,共抽查检验1418批次产品,涉及1354家生产单位、1139家销售单位,发现不合格产品174批次。其中:机动车辆制动液16批次、车用尿素水溶液46批次、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7批次、机动车发动机润滑油17批次、汽车风窗玻璃清洗液8批次、车用汽油清净剂42批次、电风扇38批次(详见附件1)。
(二)跟踪抽查情况。跟踪抽查到上次抽查不合格生产单位43家,其中有12家生产单位产品仍不合格(详见附件2)。
二、抽查结果分析
(一)机动车辆制动液。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等15个省份143家销售单位抽样,共抽查155批次产品,涉及广东、上海、山东、浙江等21个省份的136家生产单位。抽查发现16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中3批次产品涉嫌假冒。重点对运动黏度、平衡回流沸点、湿平衡回流沸点、pH值、蒸发性能等5个项目进行检验,均为安全项目。抽查不合格产品中,有14批次产品运动黏度项目不合格。
(二)车用尿素水溶液。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等20个省份468家销售单位进行抽样,共抽查495批次产品,涉及广东、山东、河北、江苏等24个省份的491家生产单位。抽查发现46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中2批次产品涉嫌假冒。重点对尿素含量、密度、折光率、杂质含量、一致性确认等5个项目进行检验。有37批次产品杂质含量项目不合格,14批次产品尿素含量项目不合格。
(三)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在北京、天津、河北、山东等12个省份101家销售单位进行抽样,共抽查111批次产品,涉及上海、天津、广东、江苏等19个省份的111家生产单位。抽查发现7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中1批次产品涉嫌假冒。重点对冰点、沸点、pH值、玻璃器皿腐蚀、泡沫倾向、化学组分等6个项目进行检验。有4批次产品冰点项目不合格,3批次产品沸点项目不合格。
(四)机动车发动机润滑油。在山东、天津、河北、广东等12个省份114家销售单位进行抽样,共抽查141批次产品,涉及山东、广东、天津、江苏等21个省份的118家生产单位。抽查发现17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中2批次产品涉嫌假冒。重点对低温动力黏度、低温泵送黏度、边界泵送温度、黏度指数、倾点、泡沫性、蒸发损失、机械杂质、磷等13个项目进行检验。有16批次产品低温动力黏度项目不合格。
(五)汽车风窗玻璃清洗液。在北京、浙江、河北、天津、山东等11个省份146家销售单位进行抽样,共抽查165批次产品,涉及江苏、山东、河北、广东等20个省份的164家生产单位。其中1批次产品涉嫌假冒。抽查发现8批次产品不合格。重点对冰点、pH值、相容性、对橡胶的影响、对塑料的影响、热稳定性等6个项目进行检验。有8批次产品PH值项目不合格。
(六)车用汽油清净剂。在河北、山西、广西、天津等12个省份102家销售单位进行抽样,共抽查105批次产品,涉及广东、上海、北京、山东等17个省份的105家生产单位。抽查发现42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中2批次产品涉嫌假冒。重点对倾点、闪点(闭口)、硫含量、氯含量、防锈性/锈蚀程度、破乳性、模拟进气阀沉积物质量等7个项目进行检验,其中闪点(闭口)项目为安全项目。有22批次产品氯含量项目不合格,19批次产品模拟进气阀沉积物质量项目不合格,15批次产品闪点(闭口)项目不合格。
(七)汽车轮胎。在山东、安徽、江苏、四川等6个省份16家销售单位进行抽样,共抽查21批次产品,涉及山东、江苏、广东、四川等8个省份的21家生产单位。重点对新胎外缘尺寸、胎面磨耗标志高度、强度性能、耐久性能、低气压性能、高速性能、无内胎轮胎脱圈阻力等7个项目进行检验,均为安全项目。本次抽查未发现不合格。
(八)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在浙江、北京、天津、江苏等9个省份30家销售单位进行抽样,共抽查49批次产品,涉及浙江、江苏、广东、上海等7个省份的33家生产单位。重点对动态试验、加载后带扣开启试验、吸能性、翻转、标识、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可迁移元素限量要求等7个项目进行检验,均为安全项目。本次抽查未发现不合格。
(九)运动头盔。在广东、安徽、上海、浙江等8个省份19家销售单位进行抽样,共抽查21批次产品,涉及广东、上海、浙江、山东等6个省份的21家生产单位。重点对头盔视野、头盔佩戴装置稳定性、头盔佩戴装置强度性能、头盔吸收碰撞能量性能(低温)等4个项目进行检验,均为安全项目。本次抽查未发现不合格。
(十)电风扇。在广东、浙江、山东、安徽等12个省份154家生产单位抽查155批次产品,发现38批次产品不合格。重点对输入功率和电流、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发热、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耐潮湿、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非正常工作、稳定性和机械危险等21个项目进行检验。除噪声,输出风量,能效等级,端子骚扰电压,骚扰功率、辐射骚扰项目外,其余16个项目为安全项目。有12批次产品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不合格,10批次产品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项目不合格,8批次产品稳定性和机械危险项目不合格。
三、有关要求
针对本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各有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要求,迅速组织做好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并及时将处理情况录入e-CQS系统。对不合格产品,要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严禁生产销售;涉嫌假冒的,要通过现场检查、询问情况、查阅合同发票等方式调查取证,查清违法事实,从严从快从重处置。对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单位,要明确整改要求,严格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及时组织复查;对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的生产单位,要开展约谈。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要督促生产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按要求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总局将加强抽查结果处置情况的跟踪督办,并视情通报。
原文地址: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zljds/art/2023/art_ce2aa0acb36747fca5ef9f4fd80c2f6e.html
市场监管总局
关键字: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汽车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