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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时评】信息公示是消费维权事业一大制度创新

时间:2023-10-27 17:07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市场监管总局全国12315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公示平台)正式上线,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制度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集中公开在线公示消费投诉信息,可以增强消费意愿、提振消费信心、改善消费环境,必将有效提升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水平。

      公示平台的海量数据为市场监管部门高效履行法治监管、信用监管与智慧监管提供了有力支撑。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以下简称《公示规则》)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对公示信息进行再统计、再分类、再利用,精准识别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或预判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规范、高效调度各类市场监管资源,对经营者采取分级分类监管、行政指导约谈、消费提示警示等,提升市场监管和消费维权效能,从源头上改善消费环境。

      市场监管实践中,有的投诉人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有的投诉人通谋分别消费后分别投诉同一经营者,有的投诉人对同一经营者短期内大量投诉。诸如此类的消费投诉在基层市场监管机构投诉受理总数中所占比例不低,挤占了原本紧张的行政监管资源,迫切需要推行制度创新与提升监管效能。这类投诉背后的真实动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宗旨背道而驰,如果不采取相应规制措施,信息公示制度有可能被个别投诉人滥用,让“公示平台”变成个别人的“牟利平台”,不利于消费环境的优化与改善。依据《公示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以上投诉信息将不予公示。由此,既保证了真正的消费投诉信息及时全面、客观真实的展现,也给那些闻过即改、幡然醒悟的经营者创造了柔性市场空间,从而形成消费者放心、经营者舒心、监管者省心的消费环境。

      消费投诉信息公之于众,引起全社会对经营者产品服务质量的关注和对处理投诉进程的围观,必将加速产品和经营者的优胜劣汰进程,激励更多优质产品、优秀品牌脱颖而出,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程,为更多诚信守法经营者健康发展腾出空间。依据《公示规则》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通过公示平台上的企业服务专用通道,获取专属、精准、专业的海量数据,用以提升自身竞争实力,提高为消费者服务的能力与水平,营造出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和持续改善的消费环境。

      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共治机制的建立,需要政府部门、经营者、消费者三方发力、紧密配合。信息公示制度的出台,不仅让政府监管、经营者自律、消费者监督的“三方保护”机制完整呈现,也让消费维权领域的法治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三个监管”真正贯通。《公示规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以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让消费维权数据能够有的放矢、大展拳脚,消费者的监督力量不再“缺位”,经营者的自律意识与作为被“正确解读”,信用监管能够发挥惩戒与激励两方面作用,法治监管在阳光下公开公正运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共治机制才能够真正确立,人民群众在消费领域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才能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中国消费者报

徐文智

关键字:信息公示,全国消费投诉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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