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入驻企业:
  • ·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 · 玖富集团
  • ·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 ·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 · 百度控股有限公司
  • · 瓜子二手车网
  • ·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 · 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 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
  • ·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 · 名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 . 哈尔滨天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 哈尔滨市尚福酒业有限公司
  • . 黑龙江农垦黑土传奇食品有限公司

【政策动向】《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出台 隐形变异培训最高罚10万元

时间:2023-09-13 09:16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为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对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立规定则,教育部近日颁布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对象为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双减”改革实施两年以来,校外培训治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隐形变异开展校外培训等问题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个别机构“卷款跑路”问题仍偶有发生,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仍不时受到损害,迫切需要健全校外培训法律制度,明确执法责任、执法权限、执法依据等,提升校外培训执法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让违法者付出代价,让合规者受到保护,保障“双减”改革不断取得实效。《办法》重在使校外培训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要求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共同抵制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营造有利于学生成长成才的良好环境。

      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民办学校)是民办教育促进法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一些“黑机构”搞恶性竞争,导致“劣币驱逐良币”,扰乱行业生态,损害家长和学生权益。《办法》列明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认定情形,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或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的”,即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行为,监管部门可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退费难”“卷款跑路”等商家无良行为常常让消费者很受伤,一些校外培训机构拒不执行校外培训收费价格、收费行为、预收费管理等有关规定,违规收取大额预收费导致“卷款跑路”风险。据记者了解,此前,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已出台有关政策,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收取超过3个月或60个课时的费用,学科类培训收取费用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限额标准,非学科类培训一次性收费不得超过5000元。此次《办法》也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未经审批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存在培训环境安全风险、培训内容危害风险、“超标超纲”违背教育规律风险、从业人员侵害学生风险等各种隐患,既容易损害家长权益和学生身心健康,又可能使全社会陷入“教育内卷”无益竞争的泥潭。为此《办法》明确了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情形,列举了“转线上”“转地下”“换马甲”等三种隐形变异行为及兜底条款,规定了警告直至10万元以下罚款的法律责任。此外,对中小学在职教师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行为,《办法》规定依法从重处罚。

中国消费者报

孙蔚

关键字:《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

    投诉通推荐
      热点投诉
        消费警示
          企业入口 | 中国质量万里行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服务声明
          Copyright © 2016 - 2019 All Rights Reserved. 投诉通   京ICP备16034287号
          客服热线:010-84649110      官方微博

          微信扫码  一键投诉

          关注微博  在线咨询